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028 证券简称:固特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固特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固特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 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 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固特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任何对外投资;
(十七)审议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借款;审议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的任一笔借款;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与关联人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且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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