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8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6030 证券简称:金居股份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29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等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三、备查文件
《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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