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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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茹家缘、尹家勤(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出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
了《信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确定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内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等。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0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南店街 33 号信元网安大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8,265,4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5.70%。贵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贵公司董事会提出,即
(一)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二)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四)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议案》;
(五)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六)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七)审议《关于续聘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及股票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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