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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5:35:10 股吧网页版
深蓝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050 证券简称:深蓝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以及《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弥补。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即公司在未来一年度没有投资金额涉及超过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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