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6050 证券简称:深蓝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等)和对内资产投资(如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基建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及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交易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的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及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交易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未达到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总经理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由总经理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总经理无
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6个月、12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进行投资。超过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讨论。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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