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赛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予以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 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 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5、按照相关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应用于其它任何目的。基于上述声明,根据现 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形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025 年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5 月21 日上午 9 时30 分在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亚元路 1 号欧赛电池产业园研发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事项 一致,股东大会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达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 司董事长李晓春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股东及法 人股东 36 名,实到股东及法人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82,920,622 股,占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就审议的各项议案,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负
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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