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关于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未来”或“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娜、葛勤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
《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星期二)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文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两位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徐静因工作缺席、监事黄晔因工作缺席,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系经 2025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后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文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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