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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9:15:26 股吧网页版
金色未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6062 证券简称:金色未来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
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如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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