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836076 证券简称:蛇口船务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蛇口船务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蛇口船务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蛇口船务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进行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3.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4.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并说明反担保的具体内容。
(一)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
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可以作价评估的船舶或设备、机器。
4.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5.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且采矿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
(二)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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