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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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如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案应与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若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所禁止流通或存在权利受限情形的,公司应拒绝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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