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等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的事项。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等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达到第八条或者第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各项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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