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
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3.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4.持有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至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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