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6090 证券简称:创富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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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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