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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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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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不得以贷款银行要求受托支付或其他任何原因为由,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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