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0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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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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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361号
致: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三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股票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发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5、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6、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7、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8、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
9、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10、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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