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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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潜能燃气),住所地: 河
北省正定县燕赵北大街定福大厦 8 层。
张龙义,男,1963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张隆礼,男,1968 年 8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经理。
姚丽慧, 女, 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
事会秘书。
经查明,潜能燃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7 月至 8 月,潜能燃气向关联方重庆市铜梁区正和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商贸”)提供借款,交易金额为
1.4 亿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8.09%。2019
年 12 月 26 日,潜能燃气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
- 2 -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
潜能燃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张龙义、时任总经理张隆礼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姚丽慧未
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 《业务
规则》第 1.4 条、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治理
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河北潜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张龙义、 时任总经理张隆礼、 时任财务负责人
兼董事会秘书姚丽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 3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公司治理规则》 及 《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范公司治理及信
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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