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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7:13:40 股吧网页版
南深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36122 证券简称:南深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南深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南深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深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专户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佰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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