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2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授权......4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4
第一节股东大会的召集......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三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7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8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0
第六节股东大会纪律......15
第七节会后事项及公告......15
第五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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