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传生、王瑛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威海丰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00 如期在荣成市石
岛管理区龙雨路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国峰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到2020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与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公司总股份 245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现场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24540000 股,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同意股数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24540000 股,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同意股数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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