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6127 证券简称:亿鑫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黑龙江监管局)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刘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金玲 董监高 时任财务负责人
孙伟炜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5-032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亿鑫股份未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潇、财务负责人王金玲、董事会秘书孙伟炜主要负责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上述人员未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公众公司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亿鑫股份、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规定。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公告编号:2025-032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 号)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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