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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9:11:01 股吧网页版
亿鑫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6127 证券简称:亿鑫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黑龙江监管局)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刘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金玲 董监高 时任财务负责人

孙伟炜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5-032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亿鑫股份未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潇、财务负责人王金玲、董事会秘书孙伟炜主要负责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上述人员未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公众公司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亿鑫股份、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监管措施决定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规定。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

公告编号:2025-032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2 号)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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