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836129 证券简称:中源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福建中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中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建中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人,职
工代表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或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若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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