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6139 证券简称:高新利华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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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被
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
应承担的职责。监事辞任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任报告。如因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监事的原选举机构会议),2 个月内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除前述情
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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