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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28 19:07:10 股吧网页版
天晟药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天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天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邮编:210036

7-8thFloor,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210036,China

电话/Tel:+862589660900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6月

目录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四、结论意见...........................................................................................................4
签署页.......................................................................................................................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9年6月3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因部分股东工作安排缘故,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18年年度股东会延期至2019年6月27日召开,并于2019年5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延期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句
容市宝华镇开发区1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季浩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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