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1
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2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和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四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的担保行为。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系统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材料。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一)担保合同的签订:
未经公司权力机关批准,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1、为他人担保,应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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