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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旭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若交易所有任职资格
要求的,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审
计委员会成员、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参加股东会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文件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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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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