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29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0728】第0411号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501室
电话:0571-85131580 传真:0571-85132130
目 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18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9
四、 收购资金来源...... 22
五、 收购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 23
六、 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3
七、 本次收购目的和后续计划 ...... 23
八、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 24
九、 收购人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 26
十、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 27
十一、 结论性意见...... 2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浙江广厦、上市公 指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司、收购人
正蓝节能、标的公 指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众公司
东科数字 指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东阳国投 指 东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东阳市国资办 指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雨沐投资 指 杭州雨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北集结号 指 河北集结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王娟娟、许根华、雨沐投资、河北集结号、张玉贺、卢军
红、赵云池、蒋姚忠、刘方盛、彭立华等人的合称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收购人及交易对方于2021年7月28日签署的《关于浙江正蓝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本次收 指 收购人受让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正蓝节能50.54%股份的行为
购
标的资产、标的股 指 正蓝节能50.54%股份
份
本次交易交割日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度、2022年度
业绩承诺期 指 以及2023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1年内实施完毕,业绩
承诺期则相应往后顺延。
评估基准日 指 2021年4月30日
《收购报告书》 指 《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5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之间相加之和存在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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