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 2026Z00463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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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 2026Z00463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邦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年4月30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喜财审2026S02697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求,现对出具上述意见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 无法核实营业成本
025年度北京明邦公司的营业成本为145,709,668.68元,其中北京明邦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成本19,212,436.50元;北京明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NJ Holding CompanyLimited营业务成本67,209,911.07元,两者合计86,422,347.57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59.11%。我们未能内取得确认营业成本的相关证据,无法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完整性。
2. 往来款项函证程序受限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京明邦公司未提供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部分重要客户的函证信息,造成我们无法对北京明邦公司主要往来款项执行函证程序,同时,我们也无法通过执行其他有效的替代程序确定北京明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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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3.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京明邦公司所有者权益-10,07.95万元,同时存在的逾期债务3,833.05万元(均已败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北京明邦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2,附注八、1中披露了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上述改善措施的可行性、可执行性及实际效果。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的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专项说明第一部分所述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对北京明邦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北京明邦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本果和现金流量可能影响的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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