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6153 证券简称:明邦物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调解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22 日
(三)调解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8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目前在
履行调解协议中。
二、本次调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聚丰汇合(北京)企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
公告编号:2025-01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1 月 5 日,聚丰公司与明邦公司、李军、王迪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聚丰公司向明邦公司、李军、王迪提供借款 1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并约定每逾期一日,除应按约定支付逾期
利息外,还应按拖欠本金千分之二每日的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现聚丰公司自 愿将逾期违约金降低至年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担保债务履行,聚丰公司作为买受人与李军、王迪签订
了《房产交易协议》,李军、王迪将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路甲 5 号院 5 号楼 1
层 106 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 5 号楼 13 层 1601 号房屋出售给
聚丰公司,价款为 1500 万元。同日,聚丰公司将 1500 万元汇入明邦公司账
户,明邦公司、李军、王迪向聚丰公司出具了 1500 万元的收据。现明邦公司、 李军、王迪未按约还款,故聚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调解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王迪、明邦公司、李军归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2.判
令王迪、明邦公司、李军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违约金,
公告编号:2025-012
以 1500 万元为基数;3.判令聚丰公司有权申请拍卖李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曙光西路甲 5 号院 5 号楼 1 层 106 房屋、王迪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
甲 5 号院 5 号楼 13 层 1601 号房屋,用以偿还王迪、明邦公司、李军所欠债
务;4.判令王迪、明邦公司、李军承担聚丰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
律师费 6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8000 元及本案案件受理
费。
被告王迪、明邦公司、李军认可聚丰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希 望和聚丰公司调解。
三、本次调解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一、被告王迪、被告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军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聚丰汇合(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0 元;
二、被告王迪、被告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军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聚丰汇合(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0 元;
三、被告王迪、被告北京明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军于 2024 年 2
月 25 日前支付原告聚丰汇合(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 11470000
元、律师费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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