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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跃飞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159 证券简称:跃飞新材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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