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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跃飞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6159 证券简称:跃飞新材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业经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为对外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也按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
要求被担保人或相关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若有)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行为,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审议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时,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董事同意。

第十一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承办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公司拟提供对外担保
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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