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芜湖跃飞新型
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公众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是由王黎明、陈爱连、潘作豪、厉少清、李爱民、郑汉和六位自然人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567516737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芜湖跃飞新型吸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WUHU YUEFEI SOUND-ABSORBING NEW MATE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 2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62.868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销售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发挥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市场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创建一流企业,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
配件批发;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新材料和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由王黎明、陈爱连、潘作豪、厉少
清、李爱民、郑汉和六位自然人出资 2000 万元发起设立,每股面值 1 元。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 认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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