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9
公告编号:2019-047
证券代码:836167 证券简称:ST东文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2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2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波士曼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风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卫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波士曼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士曼”)与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签订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光彩新世纪二楼外
公告编号:2019-047
墙LED广告显示屏项目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波士曼以资金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以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广告项目,并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每年向波士曼支付固定收益。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一直未正式落地该项目,故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向波士曼支付收益款,波士曼于2018年11月将公司正式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公司返还其项目投资款1,000,000元以及支付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款1,120,560元,合计2,220,560元。由于波士曼与公司就广告资源合作多年,该项目现已基本竣工且基于既往的合作关系,目前双方已基本达成和解意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以下为原告方于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合作投资协议书》解除并立即返还原告广告项目投资款100万元;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款720560元(2017年7月25日支付40万元+2018年7月25日支付40万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6日止支付120560元-已支付20万元=720560元);
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合同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支付在该项目中一个年度的总收益)40万元;以上三个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万元+720560元+40万元=2120560元;
四、判决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及律师费100000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波士曼与公司就广告资源合作多年,该项目现已基本竣工且基于既往的合作关系,目前双方已基本达成和解意向。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47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将加大公司资金周转的难度。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收到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财保3056号,法院作出的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财保3056号》
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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