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2 16:45:02 股吧网页版
网博视界: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二月

1-4--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经过批准,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虹阳路 2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6.2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技术创新、服务生活】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
备、文化用品;计算机系统集成;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调查;设计、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维修;电脑动画设计;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娱乐性展览;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投资;税务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认购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826.2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的全部股份,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