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证券代码:836186 证券简称:网博视界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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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江苏网博视界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需明确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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