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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1 19:40:44 股吧网页版
新阳特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湖北新阳特种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00 在
当阳市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党员活动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6,376,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5%。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批准报出的议案》;

7) 《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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