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36248 证券简称:豪特装备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4 月 15 日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事项。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豪特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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