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 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3、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5,360,000股;
4、 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
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 发行底价:发行底价为 26 元/股;
6、 发行对象范围: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7、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泛优化技
术升级及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8、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将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 发行完成后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10、 决议有效期:
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的授权
依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本次发行并挂牌有关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券持有人名册》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袁学文、鲁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五)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限售期满后,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其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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