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274 证券简称:泓杰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泓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章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或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
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
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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