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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鸿盛华: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6281 证券简称:鸿盛华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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