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6281 证券简称:鸿盛华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武汉市鸿盛华航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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