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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7:19:01 股吧网页版
欧菲特: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36284 证券简称:欧菲特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苏州欧菲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欧菲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欧菲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欧菲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批准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3、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三)审议批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
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向其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投资者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通过召开股东会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等形式授予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
议时间、召开方式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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