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836297 证券简称:瑞普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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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被担保企业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要日趋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法律及证券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
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担保及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向总经理提交申请报告,表明核查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相关议案,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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