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证券代码:836297 证券简称:瑞普电气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商业原则与关联人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
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六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仅因此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有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仍构成关联关系,如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下列主体不视为公司关联人: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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