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辅导工作报告(第九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磁股份”或“辅导对象”或“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于 2019 年 8 月与京磁股份正式签署的《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招商证券担任京磁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招
商证券已对京磁股份实施了第九期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本次辅导时间由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共持续两个月。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会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股东的委派代表进行了辅导培训;对发
行人进行了全面、持续的尽职调查,根据已经取得的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完善,持续完善尽调工作;根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会计师、律师一起督导发行人持续加强内控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规范运作。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谢丹、王浩、赵航、孙祺舒、金霖。
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具备有关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辅导机构同时协调安排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相关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京磁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对公司进行了日常辅导,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沟通辅导工作进展,对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持续跟进,督促公司从各方面改善规范运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2)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持续对京磁股份的业务与技术、财务与会计等情况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对公司治理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辅导。
2、辅导方式
辅导方式主要包括集中授课、组织自学、现场调查、集中讨论、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等。
3、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招商证券结合京磁股份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了辅导计划。接受辅导的人员认
真配合辅导小组的辅导工作,保证了本期辅导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的辅导效果。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与京磁股份均能严格遵守《辅导协议》,认证履行《辅导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履行情况良好。
二、辅导对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配合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辅导期内,公司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基本有效的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制度,但仍需结合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持续有效运行。
(二)配合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辅导机构工作,能够督促所有接受辅导的人员参加辅导,并根据要求为辅导工作小组提供有关法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材料,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正在积极进行整改,辅导工作进展顺利。
三、报告期内对辅导人员勤勉尽责及辅导效果的自我评估结论
招商证券辅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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