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辅导工作报告(第十一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磁股份”或“辅导对象”或“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于 2019 年 8 月与京磁股份正式签署的《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招商证券担任京磁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自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招商
证券已对京磁股份实施了第十一期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本次辅导时间由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共持续两个月。
本次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对京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了持续的尽职调查,通过收集和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召开定期讨论会等方式,重点核查了京磁股份的业务发展
情况及规划、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等情况。结合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招商证券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相关建议,督促京磁股份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谢丹、王浩、赵航、孙祺舒、金霖。
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具备有关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辅导机构同时协调安排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相关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京磁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辅导机构会同中介机构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性梳理、分析、总结和讨论,并督促企业制定方案解决和完善相关问题。
(2)公司目前内控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辅导机构发现公司在日常经营部分环节中的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必要性。辅导机构将在前期梳理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相关环节的内控制度提出进一步要求。
(3)通过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情况、收集行业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深入了解公司行业的发展近况,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2、辅导方式
辅导方式主要包括集中授课、组织自学、现场调查、集中讨论、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等。
3、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招商证券结合京磁股份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了辅导计划。接受辅导的人员认真配合辅导小组的辅导工作,保证了本期辅导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的辅导效果。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与京磁股份均能严格遵守《辅导协议》,认证履行《辅导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履行情况良好。
二、辅导对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配合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辅导期内,公司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基本有效的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制度,但仍需结合上市公司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持续有效运行。
(二)配合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辅导机构工作,能够督促所有接受辅导的人员参加辅导,并根据要求为辅导工作小组提供有关法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材料,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正在积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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