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04
关于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十四期)
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磁股份”、“公司”或“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商证券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谢丹、孙世俊、田雨、赵航、金霖、申雨轩、许茂卯、李乐盈。原辅导小组成员刘世鹏因工作调整的原因不再担任京磁股份的辅导人员。由于人员结构调整,许茂卯和李乐盈为本期新增辅导人员。
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具备有关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参与本次项目辅导的执业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参与辅导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次辅导时间为 2021 年第四季度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共持续三个月。本次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联合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对京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了持续的尽职调查。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主要采用了实地考察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及上市辅导,积极协助
其规范内部治理。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与公司接受辅导的人员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在公司规范运作整改的过程中及时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其分析并解决相关问题。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辅导对象相关人员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发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辅导对象和相关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
2、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就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商讨和解决公司尚需规范的主要问题,督促公司从各方面规范运作。
3、对公司开展财务核查工作,就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及报告期销售、采购额进行核查,同时围绕销售、采购、资金管理等流程执行穿行测试及内控测试,并就包括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等重点科目进行抽凭复核。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指派的辅导人员在从事具体辅导工作中均能做到勤勉尽责,同时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并按计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经过公司、招商证券和其他各中介机构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上市辅导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工作任务,京磁股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等方面获得进一步完善,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尤其是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正在持续完善中。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参与到公司内部控制提升过程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内控控制提出建议。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本期辅导工作中,招商证券对辅导对象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就发现的问题与辅导对象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在辅导对象的积极配合下,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组
织结构上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辅导人员在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将继续有针对性的继续辅导,工作安排主要如下:会同律师协助公司修订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会同会计师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要求,通过日常辅导等方式解决其他仍存在的问题,按照计划开展辅导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