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辅导工作报告(第三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磁股份”或“辅导对象”或“公司”)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于 2019 年 8 月与京磁股份正式签署的《京磁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招商证券担任京磁股份本
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招商
证券已对京磁股份实施了第三期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期辅导经过
本次辅导时间由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本报告签署日,共持续两个月。
本次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继续对京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了全面、持续的尽职调查,通过收集和查阅有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事项讨论会等方式,重点核查了京磁股份的历史沿革、组织结构、业务模式、客户及供应商、业务发展规划、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同业竞争
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相关建议,督促京磁股份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本期参加辅导的人员:谢丹、王浩、赵航、孙祺舒、冯笑涵、金霖。
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具备有关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辅导机构同时协调安排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相关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京磁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对公司进行了日常辅导,就辅导对象 2019 年的整体经营状况,以及公司治理、财务内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同时就申报计划进行了探讨。
(2)督促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3)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沟通辅导工作进展,对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持续跟进,督促公司从各方面改善规范运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4)会同会计师参与公司 2019 年末存货及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并实施监盘。
2、辅导方式
辅导方式主要包括现场调查、组织自学、集中讨论、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
中介机构协调会等。
3、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招商证券结合京磁股份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了辅导计划。接受辅导的人员认真配合辅导小组的辅导工作,保证了本期辅导的顺利开展,达到了预期的辅导效果。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与京磁股份均能严格遵守《辅导协议》,认证履行《辅导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履行情况良好。
二、辅导对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配合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己经完成,尚未完成备案,招商证券将督促京磁股份尽快落实相关工作。
京磁股份下属子公司廊坊京磁精密材料有限公司在其厂区周围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未办理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警卫室、锅炉房、食堂、地源热泵机房等建筑,招商证券将督促公司尽快完成上述违章建筑的搬迁或拆除,针对暂时无法搬迁或拆除的违章建筑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后续土地出让规划与问题解决方案。
(二)配合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辅导机构工作,能够督促所有接受辅导的人员参加辅导,并根据要求为辅导工作小组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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