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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双翼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01


证券代码:836301 证券简称:双翼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0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0月31日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
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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