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02
公告编号:2018-024
证券代码:836301 证券简称:双翼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详见以上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7年4月27日,第三人深圳市双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行使股东表决权事宜召开合伙人会议,原告黄葵作为第三人合伙人之一,持有30%合伙份额,在会议上对决议投反对票,其他两名合伙人投赞成票。第三人根据《合伙协议》第十七条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就上述议案的投票形成赞同的表决结果。
公告编号:2018-024
原告认为应根据《合伙协议》第十八条约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四)项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就上述议案的表决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原告认为第三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赖伟强在未取得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代表第三人就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投出赞成票的行为属于违法且无效行为。
2018年6月1日,第三人深圳市双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6民初16812号),判决如下:
本案系公司决议确认效力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17年4月27日合伙会议做出的《深圳市双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第十七条还是第十八条进行表决,原告主张按照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审议表决的事项应当属于全体一致的事项进行表决,否则决议无效。被告则主张按照《合伙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即经全体合伙人过半通过即可。全面审查2017年4月27日合伙会议的两项议案,不存在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第十八条的情形,故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18-024
驳回原告黄葵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2018年6月29日,第三人深圳市双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寄出的原告上诉状,其诉讼请求为:
1、 依法撤销(2017)粤0306民初16812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被告2017年4月27日被上诉人合伙会议做出的
《深圳市双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决议》无效;
3、 依法判定本案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子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依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原告黄葵签名的《上诉状》
公告编号:2018-024
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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