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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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233%。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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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黄金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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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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